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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中文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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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元開放註冊
認識中文域名
第一條 申請原則
一、 凡依法登記之國內外公司、商號、法人或自然人均可申請。
二、 申請註冊採「先申請、先發給」之原則,如有相同之申請時,以受理註冊機構受理申請之時間在先者,優先取得註冊。
第二條 註冊說明
一、「.台灣」頂級中文網域名稱層級架構
範例一:頂級中文網域名稱
「台網中心.台灣」
第一層:台灣
第二層:台網中心
範例二:頂級中文網域名稱
「twnic.台灣」
第一層:台灣
第二層:twnic
二、「.台灣」頂級中文網域名稱保留字
(一) 保留字由相關權責單位提出,經本中心網域名稱委員會通過,不對外開放註冊,列表請參見:
https://www.twnic.net.tw/dnservice_announce_restore.php
(二) 政府類保留字之新增、刪除與申請使用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辦理;教育類保留字之新增、刪除與申請使用由教育部負責辦理。
三、第二層字元長度及可使用字元規定
(一) 字元規定:至少須有1個字元,經punycode轉碼後最長不得超過63個字元。(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2字元以下暫不開放)。
(二) 可使用之字元:
(1) 可混用Big5範圍內之中文字、不分大小寫之26個英文字母、0-9數字,搭配連結符號(-)
(2) 連接符號(-)不得置於字首及字尾,亦不得連續出現。
(3) 中文字禁止以繁簡夾雜之形式註冊。
四、註冊方式
(一) 申請人可以「正體中文.台灣」或「正體中文.tw」註冊頂級中文網域名稱,享有「簡體中文.台湾」之自動解析服務,或以「正體中文.tw」註冊頂級中文網域名稱,享有「簡體中文.tw」之自動解析服務,註冊說明如下:
申請之網域名稱
自動取得之網域名稱
「正體中文.台灣」
「正體中文.tw」
「正體中文.台灣」
「簡體中文.台湾」
*系統自動設定「正體中文.台灣」與「簡體中文.台湾」相同之解析結果。
「正體中文.tw」
「簡體中文.tw」
* 系統自動設定「正體中文.tw」與「簡體中文.tw」相同之解析結果。
(二) 「.tw」泛用型中文網域名稱及「.台灣」頂級中文網域名稱依「中文域名字碼對照表」產生,故不提供更名服務。申請人所註冊之中文網域名稱及其自動取得之網域名稱不論解析與否皆視為同一註冊且為同一註冊人所有,註冊後如因凍結、取消、移轉等發生任何異動時,申請人因註冊中文網域名稱所自動取得之其它網域名稱將同步進行異動。
第三條 申請程序
可於本中心核可之
受理註冊機構
,依操作說明進行註冊。
第四條 解析服務
一、「正體中文.台灣」&「簡體中文.台湾」與「正體中文.tw」&「簡體中文.tw」將由系統自動設定相同解析結果。
二、其它由註冊系統依「中文域名字碼對照表」自動產生異體字組合之網域名稱將進行保留但不解析。
第 五 條 收費標準
每筆網域名稱管理費一年新台幣800元。
第 六 條 爭議處理原則
一、申請人同意如與第三人就其所註冊之網域名稱產生爭議時,悉依本中心所公布之「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處理。
二、當第三人主張網域名稱註冊權益時,應依「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之規定以註冊人申請之網域名稱或自動取得之網域名稱向財團法人台灣 網路資訊中心核可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三、 自動核配推廣期截止時,「.台灣」或「.tw」將視為二筆獨立域名,爭議處理機構之收費標準將個別計算,且爭議處理結果效力僅及該系爭網域名稱。
第 七 條 其它事項
本公告事項經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